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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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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705號張忠孝,張明仁,張玲瓏,張桂英,黃男州,周張鈺英、林張蘭英之開庭通知、附件、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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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青112年度訴字第470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忠孝、張桂英、周張鈺英、林張蘭英、張
      玲瓏、張明仁之起訴狀繕本、附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705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附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
      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2-10-13
  • 更新日期:112-10-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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