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1230號楊君正之視為撤回起訴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小字第12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君正之視為撤回起訴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1230號原告熊珮萱與被告楊君
正、李麗娟、戴諺麒、龔逸偉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
達之視為撤回起訴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10-13
- 更新日期:112-10-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