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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5601號郭寶財之視為撤回起訴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56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寶財之視為撤回起訴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5601號原告高辰青與被告郭寶
財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視為撤回起訴函,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10-13
- 更新日期:112-10-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