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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537號林宏奇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953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宏奇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53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宏奇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53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李明勳
被 告 林宏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貳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三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410元
合 計 4,410元
- 發布日期:112-10-13
- 更新日期:112-10-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