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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4218號林柏圭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1年度北簡字第142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柏圭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421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柏圭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 發布日期:112-10-13
- 更新日期:112-10-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