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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19號陳櫻芬之撤回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2年度訴字第34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櫻芬之撤回通知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41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撤回通知,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
領取。
三、撤回通知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第24法庭之庭期取消,原告星展(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撤
回起訴。
書 記 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10-13
- 更新日期:112-10-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