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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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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6241號邱宜靜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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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天字第12624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邱宜靜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6241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邱宜靜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①終止債務人如說明二...之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②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新台幣...元(含手續費250元);③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新台幣...元(含手續費250元),均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另請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存摺封面影本到院,以利本院發款。其餘保險契約請第三人...依說明七辦理。

 

  • 發布日期:112-10-13
  • 更新日期:112-10-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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