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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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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349號韓徐茜影(即韓光啟繼承人)、韓玉齡(即韓光啟繼承人)、韓雅齡(即韓光啟繼承人)、韓慕齡(即韓光啟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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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2年度司聲字第134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韓徐茜影(即韓光啟繼承人)、韓玉齡(即韓光啟繼承人)、韓雅齡(即韓光啟繼承人)、韓慕齡(即韓光啟繼承人)之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349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韓徐茜影(即韓光啟繼承人)、韓玉齡(即韓光啟繼承人)、韓雅齡(即韓光啟繼承人)、韓慕齡(即韓光啟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349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代  理  人  林美伶律師
相  對  人  范良旺  
            李毓富  
            廖澍台  
            韓徐茜影(即韓光啟繼承人)
            韓玉齡(即韓光啟繼承人)
            韓雅齡(即韓光啟繼承人)
            韓慕齡(即韓光啟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韓徐茜影、韓玉齡、韓雅齡、韓慕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柒佰壹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廖澍台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壹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范良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伍拾玖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毓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貳佰玖拾參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2-10-13
  • 更新日期:112-10-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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