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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6142號胡麗英兼黃竹森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丑字第1561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麗英兼黃竹森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614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胡麗英兼黃竹森之繼承人、黃逸豐即黃竹森之繼承人、黃逸萱即黃竹森之繼承人、黃姵潔即黃竹森之繼承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0-13
- 更新日期:112-10-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