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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791號林三本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易112簡字第179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三本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1791號林三本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林三本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股別:易股
書記官:楊雅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1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三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速偵字第61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三本竊盜,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小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2-10-12
- 更新日期:112-10-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