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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1294號沈麗祝之起訴狀、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2年度店小字第129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沈麗祝之起訴狀、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小字第1294號原告碧潭有約社區管理委員會與被告沈麗祝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下午2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10-12
- 更新日期:112-10-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