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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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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996號楊明華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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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99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明華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99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楊明華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99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李明勳
被 告 楊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9,472元,及其中新臺幣79,797元自民國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4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9,4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備註:本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4,190元,但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319,472元,僅應繳納裁判費3,420元,逾此範圍之金額即因原告減縮聲明而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10-12
  • 更新日期:112-10-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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