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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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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904號徐民剛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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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990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民剛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90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民剛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9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張秀珍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 告 徐民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3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2,17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0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2,1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10-12
  • 更新日期:112-10-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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