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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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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18號木羽汽車修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楷翔之起訴狀繕本、112年9月11日民事陳明狀、112年10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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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護112年度訴字第33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木羽汽車修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
   楷翔之起訴狀繕本、112年9月11日民事陳明狀、112年10
   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31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12年9月11日民事陳明狀、112年1
    0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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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10-12
  • 更新日期:112-10-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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