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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37號謝沛錡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2年度訴字第31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沛錡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13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沛錡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心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3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住新北市
李世賢 住同上
被 告 謝沛錡 籍設臺北市
(現出境中,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9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肆萬玖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
臺幣玖拾玖萬壹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 發布日期:112-10-12
- 更新日期:112-10-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