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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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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787號蘇陳雲嬌、陳宏軍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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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光112聲字第178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蘇陳雲嬌、陳宏軍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
          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787號陳宏軍聲請沒入保證金案
         件,應受送達人具保人蘇陳雲嬌、被告陳宏軍住居所及所
         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陳韶穎
股   別:光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17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軍
具 保 人 蘇陳雲嬌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
年度執聲沒字第137號、111年度執字第588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蘇陳雲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唐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2-10-12
  • 更新日期:112-10-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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