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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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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93號王昌瑋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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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附裁定節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康112訴字第59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昌瑋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593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受送達人王      昌瑋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股別:康

書記官:許翠燕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任
具 保 人 陳育華
兼 下 一人
具 保 人 陳重誠
被 告 周冠葓
          王昌瑋
上  一  人
具 保 人 歐中瑜
上列具保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161號、第33163號、112年度偵字第6889號、
第6890號、第11603號、第11604號、第13969號、第1397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重誠為陳威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陳育華為陳威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陳重誠為周冠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歐中瑜為王昌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陳乃翊

                                      法  官  林靖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 發布日期:112-10-12
  • 更新日期:112-10-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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