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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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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38號彭薇甄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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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2年度訴字第37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彭薇甄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73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彭薇甄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73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陳芝華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彭薇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7,584元,及其中新臺幣222,964元自民
國112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52%計算之利息,暨違
約金新臺幣1,200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5,730元,及其中新臺幣612,276元自民
國112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79%計算之利息,暨違
約金新臺幣1,189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84,000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10-12
  • 更新日期:112-10-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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