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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38號彭薇甄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2年度訴字第37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彭薇甄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73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彭薇甄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73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陳芝華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彭薇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7,584元,及其中新臺幣222,964元自民
國112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52%計算之利息,暨違
約金新臺幣1,200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5,730元,及其中新臺幣612,276元自民
國112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79%計算之利息,暨違
約金新臺幣1,189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84,000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10-12
- 更新日期:112-10-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