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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13號許瑄凌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2年度訴字第38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瑄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1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瑄凌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1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林家禎
被 告 許瑄凌(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5,573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7.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10-12
- 更新日期:112-10-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