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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191號陳盈臻(原名陳綉娥、陳賀珍)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小字第419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盈臻(原名陳綉娥、陳賀珍)之訴
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4191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陳盈臻(原名陳綉娥、陳賀珍)間返還借款事
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下午2時56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2-10-12
- 更新日期:112-10-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