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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再字第000003號林陳雪子(即林銀榮之繼承人)之補費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1年度重再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再審原告林陳雪子(即林銀榮之繼承人)之補費
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再字第3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補費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再審原告林
陳雪子(即林銀榮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2-10-12
- 更新日期:112-10-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