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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2517號劉庭豐即八目室內裝修設計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簡112年度司票字第2251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劉庭豐即八目室內裝修設計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2517號聲請人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劉庭豐即八目室內裝修設計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2517號
聲 請 人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送達代收人 蕭睦憲
相 對 人 劉庭豐即八目室內裝修設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柒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丁愛國
- 發布日期:112-10-12
- 更新日期:112-10-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