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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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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6號李美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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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乾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美琪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6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美琪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李義芬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分割如 該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股       別:乾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2-10-12
  • 更新日期:112-10-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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