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000052號松凌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李維倫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悅112年度勞簡字第5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松凌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
李維倫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簡字第52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
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52號
原 告 安重武
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律師
被 告 松凌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一二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為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捌佰伍拾
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書 記 官 林俐如
股 別:悅股
- 發布日期:112-10-12
- 更新日期:112-10-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