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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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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000052號松凌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李維倫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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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悅112年度勞簡字第5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松凌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
      李維倫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簡字第52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
      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52號
原   告 安重武 
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律師
被   告 松凌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一二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為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捌佰伍拾
    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書 記 官 林俐如
股       別:悅股

  • 發布日期:112-10-12
  • 更新日期:112-10-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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