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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69號被告陳昆明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文112年度訴字第316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昆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16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昆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霈恩
股別:文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6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建源
訴訟代理人 楊尚諭 住同上
被 告 陳昆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 發布日期:112-10-11
- 更新日期:112-10-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