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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364號蔡俊魁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2年度司聲字第136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蔡俊魁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364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蔡俊魁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秀津
相 對 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吳啟孝律師
相 對 人 潘士正
蔡俊魁
潘泰睿即潘建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O八年度存字第二一四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五年度甲類第二期債券面額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2-10-11
- 更新日期:112-10-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