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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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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4號BRIGHTEN GLOBAL LIMITED(博藤環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WONG SZE MAN(黃思曼)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補正通知、民事準備㈠狀繕本、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111年8月5日裁定正本、原告邱思屏之民事準備㈡狀繕本、民事準備㈢狀繕本、原告高鳳珠之民事準備㈣暨陳報狀繕本、民事準備㈤狀繕本、112年4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112年6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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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賢111年度訴字第19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BRIGHTEN GLOBAL LIMITED(博藤環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WONG  SZE  MAN(黃思曼)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補正通知、民事準備㈠狀繕本、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111年8月5日裁定正本、原告邱思屏之民事準備㈡狀繕本、民事準備㈢狀繕本、原告高鳳珠之民事準備㈣暨陳報狀繕本、民事準備㈤狀繕本、112年4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112年6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9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補正通知、民事準備㈠狀繕本、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111年8月5日裁定正本、原告邱思屏之民事準備㈡狀繕本、民事準備㈢狀繕本、原告高鳳珠之民事準備㈣暨陳報狀繕本、民事準備㈤狀繕本、112年4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112年6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2-10-11
  • 更新日期:112-10-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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