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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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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407號胡智國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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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倫112年度訴字第44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智國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40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別:倫股

  • 發布日期:112-10-11
  • 更新日期:112-10-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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