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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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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姜治平之112年5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閱卷通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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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賢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姜治平之112年5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閱卷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5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閱卷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並請於庭前十日前提言詞辯論意旨狀到院,請查照。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2-10-11
  • 更新日期:112-10-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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