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2435號王俊能之執行命令2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洪字第15243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俊能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24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俊能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節錄:
㈠執行命令(主旨):禁止債務人王俊能在說明二所示債權金額範圍內,除說明四情形外,收取如說明三所示扣押金額部分對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各項勞務報酬債權、其他報酬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 查照。
㈡執行命令(主旨):債務人王俊能對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超過新台幣22,816元)部分,自即日起,應依本命令,在說明三所示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2-10-11
  • 更新日期:112-10-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