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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96號徐先、朱艷廷、陳小蘭、捷英社文教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潘富堅、潘存庭、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楊昌衡、楊宇晨之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09司執智字第6960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先、朱艷廷、陳小蘭、捷英社文教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潘富堅、潘存庭、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楊昌衡、楊宇晨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960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司執69609)等與債務人頤兆實業有限公司、黃慧光、楊文虎、王音之、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智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0-11
- 更新日期:112-10-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