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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000371號孫金寶之開庭通知書及補正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山112年度簡上字第37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孫金寶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補正通
知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字第37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補正通知,現由本書記官
保管,被上訴人孫金寶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上午10時10
分,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上訴人孫金寶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芳玉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2-10-11
- 更新日期:112-10-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