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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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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073號昇揚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彩雲、賴契宗、黃淑華、林秋雄、賴滿足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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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小字第407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昇揚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彩雲
      、賴契宗、黃淑華、林秋雄、賴滿足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4073號原告呂姿穎與被告昇揚汽車
      有限公司(即14102000001371帳戶之所有人)法定代理人
      賴彩雲、賴契宗、黃淑華、林秋雄、賴滿足間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玗倩

股       別:丁股

  • 發布日期:112-10-11
  • 更新日期:112-10-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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