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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1238號曾崧瑋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2年度店小字第123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崧瑋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小字第1238號原告林聖哲與被告曾崧瑋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1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芳股
書 記 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2-10-11
- 更新日期:112-10-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