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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040號宏昇產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惠珍、劉宇強之民事更正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速112年度司票字第1604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宏昇產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惠珍、劉宇強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6040號聲請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宏昇產業有限公司、劉惠珍、劉宇強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040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送達代收人 詹智鈞
相 對 人 宏昇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珍
相 對 人 劉惠珍
劉宇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2-10-11
- 更新日期:112-10-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