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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640號黃瑜婷即玩美美妍館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速112年度司票字第1664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瑜婷即玩美美妍館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664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黃瑜婷即玩美美妍館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640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吳承駿
相 對 人 黃瑜婷即玩美美妍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2-10-11
- 更新日期:112-10-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