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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謝永銘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永銘(謝義德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謝永銘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本件應由謝陳文女、謝秋玲、謝永銘、謝秋婉、王謝秋琦為謝義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2-10-11
- 更新日期:112-10-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