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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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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50號被告張志堂、被告虞恩海(即虞剛年之繼承人)、被告沈漢平(即虞剛年之繼承人)、被告虞恩嗣(即虞剛年之繼承人)、被告虞曉蓮(即虞剛年之繼承人)之原告112年10月6日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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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光112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志堂、被告虞恩海(即虞剛年之繼承人)、被告沈漢平(即虞剛年之繼承人)、被告虞恩嗣(即虞剛年之繼承人)、被告虞曉蓮(即虞剛年之繼承人)之原告112年10月6日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250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原告112年10月6日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志堂、被告虞恩海(即虞剛年之繼承人)、被告沈漢平(即虞剛年之繼承人)、被告虞恩嗣(即虞剛年之繼承人)、被告虞曉蓮(即虞剛年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朱俶伶
 

  • 發布日期:112-10-11
  • 更新日期:112-10-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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