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041號楊步芳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90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步芳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041號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步芳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徐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北簡字第904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欣儀
被 告 楊步芳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494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92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6,400元,及其中新臺幣200,000元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逾期繳款手續費新臺幣1,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2,7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7,49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06,4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
合 計 2,76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0-11
- 更新日期:112-10-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