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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180號張美玉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91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美玉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18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美玉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徐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1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子賢 住同上
被 告 張美玉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8,994元,及自民國98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0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88,99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90元
合 計 3,09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0-11
- 更新日期:112-10-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