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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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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3299號賴奕璇(即賴筱雯)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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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小字第329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賴奕璇(即賴筱雯)之判決正本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299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賴奕璇(即賴筱雯)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徐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節本)
112年度北小字第329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住同上
被 告 賴奕璇(即賴筱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079元,及其中新臺幣74,879元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76,07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0-11
  • 更新日期:112-10-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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