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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6885號范清蕙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14688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范清蕙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688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范清蕙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債務人范清蕙所有在第三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保管之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權證及得支領之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0-10
- 更新日期:112-10-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