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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暫字第119號阮氏金釵(NGUYEN THI KIM THOA)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定調112年度家暫字第1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阮氏金釵(NGUYEN THI KIM THOA)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暫字第119號暫時處分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阮氏金釵(NGUYEN THI KIM THOA)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主文中依法不得公開之資訊,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情形,應注意遮掩※)
股 別:定調股
書記官 黃郁庭
- 發布日期:112-10-10
- 更新日期:112-10-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