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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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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4615號楊朱美、楊雅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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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46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朱美、楊雅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4615號原告洪萌懌與被告財政部國
      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曾邦彥、楊朱美、楊雅美、楊滿美、
      洪村騫、張麗莉、洪郡憶、洪偉倫、張重遠、張重邦、張
      重崇、張重仁、張重正、張重文、張重成、富義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上午11時2
      5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0-09
  • 更新日期:112-10-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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