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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4615號楊朱美、楊雅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46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朱美、楊雅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4615號原告洪萌懌與被告財政部國
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曾邦彥、楊朱美、楊雅美、楊滿美、
洪村騫、張麗莉、洪郡憶、洪偉倫、張重遠、張重邦、張
重崇、張重仁、張重正、張重文、張重成、富義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上午11時2
5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0-09
- 更新日期:112-10-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