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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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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4231號林雅繪(原名:林婷瑄即江婷瑄即江秀霞)之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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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洪字第1442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雅繪(原名:林婷瑄即江婷瑄即江秀霞)之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423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雅繪(原名:林婷瑄即江婷瑄即江秀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節錄函(主旨):本院112年9月12日北院忠112司執洪144231字第1124069439號執行命令「林雅繪(原名:林婷瑄即江婷瑄)」應更正為「林雅繪(原名:林婷瑄即江婷瑄即江秀霞)」,請依令扣押後儘速函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2-10-08
  • 更新日期:112-10-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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