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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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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000450號王月汝、林俊宏、林建星、林天華、林士正、聶紹蓉、陳詠瑀、王若羚 、聶欣怡、高有能、高沛雲、高玉玲、劉怡均、林美玉、林美娟、林詩軒、林詩純、林詩庭兼法定代理人林黃立、聶美蘋、聶佑倫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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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2年度簡上字第4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王月汝、視同上訴人林俊宏、視同上
      訴人林建星、視同上訴人林天華、視同上訴人林士正、視
      同上訴人聶紹蓉、視同上訴人陳詠瑀、視同上訴人王若羚
      、視同上訴人聶欣怡、視同上訴人高有能(林水圳之再轉
      繼承人)、視同上訴人高沛雲(林水圳之再轉繼承人)、視
      同上訴人高玉玲(林水圳之再轉繼承人)、視同上訴人劉怡
      均(林水圳之再轉繼承人)、視同上訴人林美玉(林癸團之
      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林美娟(林癸團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林詩軒(陳麗香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林詩純(陳麗香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林詩庭(陳麗
      香之承受訴訟人)兼法定代理人林黃立(陳麗香之承受訴訟
      人)、視同上訴人聶美蘋(聶少奇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
      聶佑倫(聶少奇之再轉繼承人)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字第45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視同上訴人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
  四、視同上訴人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2-10-07
  • 更新日期:112-10-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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