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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全字第244號許涵欣即捷韻國際美容企業社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全字第24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涵欣即捷韻國際美容企業社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全字第24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許涵欣即捷韻國際美容企業社間假扣押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全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政寬
相 對 人 許涵欣即捷韻國際美容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年度乙類第一期中央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伍拾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聲請執行。
- 發布日期:112-10-06
- 更新日期:112-10-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