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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194號林芳誼(即林如美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2年度北簡字第819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芳誼(即林如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194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芳誼(即林如美)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黃進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19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楊尚諭
送達代收人 陳建源
被 告 林芳誼(即林如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七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玖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4,850元
合 計 4,850元
- 發布日期:112-10-06
- 更新日期:112-10-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