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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43號謝瑞隆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未110訴字第84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謝瑞隆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
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訴字第843號張勝雄等詐欺等案件,應受
送達人謝瑞隆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謝瑞隆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院刑事科未股書
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院領取(址設臺北市博愛路13
1號)。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股 別:未股
書記官:李璁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0年度訴字第8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勝雄
張素琴
謝瑞隆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繆 璁律師
繆忠男律師
被 告 林銘鏞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
游文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6
650號、108年度偵字第2198號、110年度偵字第21318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張勝雄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章暨印文均沒收。
二、張勝雄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三、張素琴、謝瑞隆、林銘鏞均無罪。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 發布日期:112-10-06
- 更新日期:112-10-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