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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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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718號施富議(原名施仁哲)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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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97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施富議(原名施仁哲)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718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施富議(原名施仁哲)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71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黃欐婷  
被      告  施富議(原名施仁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530元
合    計            3,530元 

  • 發布日期:112-10-06
  • 更新日期:112-10-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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